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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和防火安全的通知》
2008-12-01 10: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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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和防火安全的通知

烟建科教[2008]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

和防火安全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外墙外保温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部分工程项目使用的外墙外保温材料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设计、施工或存放时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导致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外墙外保温产品质量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外墙外保温技术产品质量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30号令《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政府181号令《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外墙外保温技术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入施工现场的聚苯板类(EPS板和XPS板)、聚氨酯类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达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规定E级(含)以上,其产品合格证中应注明保温材料生产日期,陈化时间必须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即EPS板自然条件下养护不少于42天,蒸汽养护不少于5天;XPS板自然条件下养护不少于28天。
二、严格实施产品进场复验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04-2007)和省《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DBJ14-035-2007)有关要求,对保温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建筑节能材料进场时,必须严格核查材料供应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提供不出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准进场。材料进场后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要求。条件具备的还要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实施进场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不准在工程中使用。
三、强化施工过程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强化施工过程控制,杜绝火灾隐患。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防火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禁止施工作业面存在明火时与保温材料交叉作业,保温层施工完毕应按规范要求及时做抹面防护层,交叉作业时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施工现场保温材料应单独存放和保管,并采取防火隔离等措施,防火重点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各方参建主体单位要认真吸取以往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火安全意识。设计单位在做外墙外保温设计时,必须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和耐火等级要求的材料和做法;材料采购单位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建筑保温材料,对所采购的产品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节能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保温材料进行查验,严格按照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防火措施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检测,如实反映保温材料检测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对于保温设计和施工方法存在隐患的,应严禁施工,彻底整改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五、组织开展外保温施工防火安全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正在进行外保温施工和即将进行外保温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进场保温技术产品是否取得《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特别是燃烧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并落实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和检查制度,是否制定现场防火应急预案,是否设置专人负责工程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等。对达不到防火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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